有關民眾於社群媒體反映本餐飲業者所供應餐食疑似含有異物,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5年1月16日即刻會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前往稽查。經查該業者作業環境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現場未發現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該業者定期委由廠商執行病媒防治並出示相關防治紀錄。另現場抽查食材檢視,未見異物情形。衛生局已責令業者持續加強病媒防治作業,並於出餐前再次落實餐點檢視,以確保食品安全與衛生。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餐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注意及管理食材之儲存環境及衛生,預防病媒或環境汙染,也應注意勿將有汙染之虞食品供應消費者,確保所供應食品之衛生安全。另提醒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0800-285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葉采芳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24 朱俊穎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