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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 有關媒體報導日本四葉乳業自主回收鬆餅粉產品,因產品混入疑似昆蟲異物。
| 發布日期:2025/11/06 | 維護日期:2025-12-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事件過程:
  1. 日本四葉乳業因產品可能混入蟲子異物,自主回收鬆餅粉產品,共計8萬2千624包,查日本四葉乳業官網,發布自主回收產品資訊如下:

    (1)よつ葉のバターミルクパンケーキミックス 450g

    賞味期限:2025年11月26日~2026年6月26日

    製 造 所:江別製粉株式会社

    (2)よつ葉のバターミルクパンケーキミックス 150g

    賞味期限:2026年1月9日~2026年6月24日

    製 造 所:江別製粉株式会社

  2. 本案回收產品批次確認有申請輸入查驗紀錄,爰發布「黃燈」。
  3.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通聯並要求輸入案內回收產品之輸入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落實自主管理,確保輸入產品衛生安全並符合我國規定,如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在地衛生局,配合衛生機關查察。
  4. 報導連結如下:

https://ctinews.com/news/items/JpnqNV3QWM

日本四葉乳業官網:

https://www.yotsuba.co.jp/wp-content/uploads/2025/11/20251105.pdf

對消費者之建議:
  1.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如自行購得上揭產品,應避免使用;如於國內購得上揭產品,可聯絡販售業者協助退貨。
  2. 民眾如已購入相關產品而就退換貨與業者產生爭議時,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者,可依消保法第44條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另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糾紛,除可申請前述申訴調解外,亦可依消保法第47至第55條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保障其權益,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56條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4. 消費者如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保法之規定主動提起之消費訴訟,則得適用食安法第56條之1規定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5. 我國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可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區(https://cpc.ey.gov.tw/Page/1CB4D3ACB9CA4CFE)。


對食品業者之建議:
  1. 業者應避免輸入前揭有疑慮產品。
  2. 若有輸入或使用類似或疑似回收警訊產品或相關產品,應立即向外國原廠、出口廠商或國內供應商查證,並依自主管理原則,主動暫停該等疑慮產品之販售或使用。
  3.  若獲原廠或供應商通知已輸入產品為需回收產品,應立即主動下架回收,通知消費者退換貨,並通知公司所在地衛生單位與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