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I.4040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醫用面罩、手術用面罩)相關管理事宜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60301258號
附件: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公告

主旨:公告凡於本署95年9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公告(如附件)前,已取得分類代碼為I.4040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如:醫用面(口)罩、手術用面(口)罩等),應符合該公告所訂鑑別範圍之性能規格要求。

依據:藥事法第48條暨95年9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藥商於前述公告前,已取得分類代碼為I.4040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限於本公告日起3個月內,達成符合前述公告鑑別範圍之性能規要求。
二、倘前項許可證產品逾期仍未能符合要求,藥商應自行將許可證繳回廢止,連同其市售品及庫存品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本署將依藥事關規定處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
附件:「I.4040醫療用衣物(Medical Apparel」.

主旨:公告變更「I.4040外科手術用衣物(外科手術衣及面罩)(Surgical apparel(Surgical gowns and surgical masks))」之分類名稱及鑑別內容。
依據:藥事法暨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原「I.4040外科手術用衣物(外科手術衣及面罩)(Surgical apparel(Surgical gowns and surgical masks))」名稱變更為「I.4040醫療用衣物(Medical Apparel」,其鑑別內容修訂如附。
二、旨揭品項自公告日起即應符合,並須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
三、本項產品屬第1等級者,除標示滅菌者外,得不適用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4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規定。屬第2等級者,須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四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規定。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