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7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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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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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裝食品標示過敏原
圖片說明:包裝食品標示過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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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含有OO」、「本產品含有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顯著醒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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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強制標示過敏原
甲殼類、芒果、花生、牛/羊奶、蛋、堅果類(如: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椰子、乳木果等)、芝麻、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罐頭(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每公斤10毫克以上,如:果醬、脫水蔬果、糖漬果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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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建議標示過敏原
頭足類、螺貝類、種子類,奇異果類.......等及其製品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内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OO」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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