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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畫專區

食品標示管理體系效能提升

計畫分支 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8-FDA-F-113-000341
計畫中文名稱 食品標示管理體系效能提升
計畫摘要 食安法第22、24、25條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管理之需求訂定其他必要之標示事項,以利提供消費者或下游業者充足標示資訊。另於本法第23條,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特殊因素,適時訂定食品之豁免標示規定,以利實務推動。惟食品標示法規之訂定,除須兼顧消費者權益及業者落實規範之管理,亦須與國際法規調和及衛生機關稽查一致性之考量,故針對國內標示規定適時檢討、增修,以與國際法規調和,以提升食品標示管理制度之完整性,確有其必要。104年至107年經參採各年度計畫所提標示管理政策建議,陸續公告訂定(修正)如「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等逾10項標示規定。為提升食品標示之管理,本署擬藉由公開徵求委託辦理計畫,持續提供消費者及業者食品標示法規之諮詢管道,據以瞭解目前產業界所面臨之食品標示問題及實務上之困難,並檢討現行國內食品標示管理規範,及時掌握國際間食品標示管理規範之推展;另進行市售食品之標示調查,檢討市售食品標示現況,並廣納各界意見,作為納入國內食品標示政策規劃之參考,以期使現行食品標示規範更加完備。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一、辦理下列事項,協助提升食品標示管理行政效能: (一)至少研析5項食品標示議題,各項標示議題須經本署同意後執行,針對每項標示議題需蒐集至少8個先進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食品標示法規或管理規範制度。 (二)針對標示規定規劃市售產品符合性調查、產品製程訪廠、透過紙本或座談會等多元方式蒐集分析利害關係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意見,至少4項議題。 二、辦理下列事項,針對食品標示相關法規提供業者諮詢輔導服務: (一)針對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編修食品標示法規手冊、食品標示範例手冊(含圖示及實際案例)及問答集手冊電子檔。 (二)設置食品標示諮詢服務服務專線(至少2線,並應具錄音存檔功能),提供業者食品標示法規之諮詢服務(包含電話、電子郵件),進行滿意度調查,將諮詢內容進行分類、統計,並提供分析報告(至少每季一次)。 (三)維護及更新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隨時更新食品標示法規公告、並定期更新問答專區等相關資訊之資料庫,並統計網頁瀏覽人次或點擊率(至少每季一次),以評估資訊服務之成效。 (四)針對食品業者及衛生機關辦理1場次標示法規說明會,每場至少3小時,總計至少350人次參與,說明會內容應涵蓋標示規定、常見QA及標示新制,並進行滿意度調查及前後測認知率分析,其中前後測的測驗題以10題為倍數(至少10題),滿分100分計算。如說明會非僅限業者參加,報名資料或問卷調查選項須包含參加者身分(業者、消費者、衛生機關人員)及性別統計。 三、彙整本計畫年度所有工作內容及成果,完成年度研究成果報告1份。 四、計畫管考與成效評估作業及其他配合事項: (一) 配合管考作業提報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包含追蹤本年度執行項目辦理情形後續成效(研析政策或產出管理建議者須於期中、期末報告說明對社會影響之論述)。 (二) 綱要計畫於當年度結案者須配合提供計畫期程內相關研究計畫之成果統計資料。(如: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於108年度結案,105-108年為執行期程) (三) 執行內容包含辦理各項會議活動者,應於期中、期末提供解析度足以製作簡報使用之照片檔案(jpg或png格式),並提供簡要說明,如屬非公開會議,依本署個別計畫需求及尊重出席人士意願辦理。
擬解決之問題 為因應食品型態日漸多元且複雜,及消費意識逐漸提升,透過本計畫檢討食品標示規範及市售食品標示調查之管理,並針對食品標示管理規範提出全面性之具體建議草案,以作為未來施政之重要參考。同時藉由建置多元諮詢管道,提供標示規定相關資訊,以期優化食品標示管理體系。
預期成果 1.針對食品標示管理規範或議題持續蒐集國際規範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具體建議草案,以精進我國標示之管理。 2.藉由提供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分析研究目前國內食品標示管理規範於實務上之問題點,作為日後法規修訂之參考。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3140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314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食品組 姓名:李佳玲 電話:02-2787-7395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2.國際食品標示法規比較分析及提供國內法規之檢討建議:至少完成全程應完成標示項目法規蒐集之1/4,每標示議題項目須蒐集研析至少8個先進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食品標示法規及國際管理規範制度,加以彙整、分析,並與國內現行規範進行比較。 3. 辦理1月~5月(如於108年決標,則自決標日起)來自民眾及業者食品標示相關之諮詢服務(包含電話、電子郵件),完成度須達90%,並將諮詢服務相關資訊進行統計及分析,建立1~5月份(如於108年決標,則自決標日起)各月份及總結之分析報告。 4. 維護及更新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網頁,更新相關資料庫至5月份,並統計1~5月(如於108年決標,則自決標日起)各月份網頁瀏覽人次或點擊率。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