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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專區

一、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全面查驗登記
| 發布日期:2014-08-13 | 更新日期:2021-11-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我國自92年1月1日起,非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並於102年9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531號公告修正:「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二項,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