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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28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223號
 
附件:「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
 
主 旨:訂定「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如附件)。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