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2439號
附件:
主旨:訂定「使用醫療器材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其替代書面同意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公告事項:研究機構、醫事機構或醫療器材商,因醫療器材之使用特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個人資訊者,其書面同意方式,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