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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使用醫療器材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其替代書面同意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15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2439號

附件:

主旨:訂定「使用醫療器材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其替代書面同意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公告事項:研究機構、醫事機構或醫療器材商,因醫療器材之使用特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個人資訊者,其書面同意方式,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