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檢測與服務指引」,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檢測與服務品質,本署參考醫學實驗室認證標準ISO 15189:2012 (Medical laboratories —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nd competence)訂定本指引,復配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第37條之修正,本署前於110年10月28日以FDA品字第1101108308號公告修正在案。
二、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已發布最新版本之ISO 15189:2022 ,為使國內品質管理標準與國際一致,爰再次修正本指引。
三、實施時程如下:
(一)自本指引施行日起,依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提出實驗室開發檢測實驗室之認證初次申請、變更或展延案,應符合本指引要求。
(二)本指引施行日前,已提出實驗室開發檢測實驗室之認證申請案,尚未核定者,以及原已取得實驗室認證者,於其認證有效期間內,皆得適用原申請之指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