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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產品的中文品名是否一定要加註商標名?
| 發布日期:2024-09-24 | 更新日期:2024-09-2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輸入產品的中文品名應可對應英文品名,並未規定須加註商標名稱。
另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四條:醫療器材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使用他人醫療器材商標或廠商名稱。但該產品已取得商標或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2. 不得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近似,致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發生混淆。
3. 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醫療器材用途、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4. 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直接意義或英文商標具特殊意義者,不在此限。
5. 專供外銷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不得與國內銷售醫療器材之中英文品名相同。
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近似之認定,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判斷之。另,產品的中文品名不一定要有商標名,但中文品名要跟製售證明所載英文品名翻譯相同,且其中文品名需要可辨識(如:不可以僅命名為血糖機),一般建議加上許可證持有醫療器材商名稱或製造業者名稱之中文音譯或意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