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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即日生效。(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
| 發布日期:2024-06-28 | 更新日期:2024-07-02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
附件:附表

主旨: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