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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儀器設備於開標審標及簽約日前,其許可證都尚未逾期,但在交貨前,廠商因許可證展延在申請中(或未申請已逾期),交貨期廠商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為法定上合格之儀器?
| 發布日期:2021-04-30 | 維護日期:2025-12-12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產品倘於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日期前合法製造或輸入,且無涉及本法第5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係為合法產品,得繼續販賣產品至保存期限為止。至於該產品是否符合採購契約所定規格及驗收要件,仍應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