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不適用前述規定。
查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公告,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得免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