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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是否需同時聘請藥師及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是否應獨立於生產部門之其他部門?
| 發布日期:2020-05-21 | 更新日期:2021-01-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廠內應依實際需求,至少擇一聘請前述人員。

(2) 前述人員之職責為化粧品調配、製造之駐廠監督,為善盡其職責,故以非生產部門人員擔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