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所述之各劑型製造場所應具備設備,能否依製程需求彈性配置?
| 發布日期:2025-04-01 | 維護日期:2025-04-0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114年4月1日修訂】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按其生產劑型,依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12條至第21條規定設置相應設備。倘因廠內實際生產情形無須設置者,得依本標準第24條規定,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地方工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
又倘產品無法劃定為本標準第12條至第21條所定劑型,得依本標準第23條之規定參照其種類、性質及製程特性,在不相牴觸之相類範圍內,援用本標準擇定所應設置之設備。
【109年1月21日發布】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5條、第11條至第22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另得視廠內需求及現況,依本標準第24條規定,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向地方工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提出說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