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88年6月21日衛署食字第88036170號公告
1. 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2. 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
3.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 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2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