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食品用洗潔劑管理Q&A
| 發布日期:2021-06-22 | 更新日期:2021-06-22 發布單位:食品組


106年5月訂定
106年12月修訂
110年1月修訂

Q1:何謂食品用洗潔劑?
A:1.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6款之定義,凡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均屬食品用洗潔劑所轄範疇。
2.故食品用洗潔劑包含消毒類及洗滌類之產品,例如用於蔬果或食品接觸面之「次氯酸鈉」等為消毒類食品用洗潔劑,「洗碗精」等為洗滌類食品用洗潔劑。

Q2: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是食品業者嗎?
A:依據食安法第3條第7款之定義,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準此,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屬食品業者,應遵循食安法相關規範。

Q3:食品用洗潔劑及其業者相關規範有哪些?
A:1.食品用洗潔劑業者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第7條(業者應自主管理)、第8條(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等)、第10條(兼營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食品用洗潔劑工廠須進行分廠分照等)。
2.用於洗滌或消毒食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食品用洗潔劑,其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該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有以下情形: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以及依該法第17條所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之規定。
3.產品標示應符合食安法第27條(應標示事項)及第28條(標示原則)等之規定。

Q4: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須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嗎?
A:是,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之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者(104年12月31日前)及販售業者(103年12月31日前)應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平台進行食品業者登錄,詳情請參考公告內容

1.【發布日期:2014-10-16】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2.【發布日期:2015-09-18】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Q5: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於「非登不可」平台需登錄產品資訊嗎?
A:是,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者須於「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資訊,包含商品品名、該商品所含清潔成分或消毒成分,如有委託代工情形,則須填寫代工相關資訊。「販售」業者則不須填寫產品資訊,僅需勾選販售項目「食品用洗潔劑」。

Q6:A公司委託B工廠製造食品用洗潔劑,A公司是否為「製造加工」業者?
A:是,A公司委託B工廠製造食品用洗潔劑,則A公司及B工廠皆視為「製造加工」業者,於「非登不可」平台須填寫「製造加工」頁籤內容,並填寫代工資訊;如有販售行為,則無論對象是否為一般消費者,均應填寫「販售」頁籤內容。

Q7:如何新增「非登不可」平台中清潔或消毒成分?
A: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蒐集清潔或消毒成分列成清單,置於「非登不可」平台中供業者選取,但該二表格非為正面表列。如業者欲填寫之清潔或消毒成分未列於清單中,則可選擇清單最下方之「待列入」選項後,發函至食藥署,由食藥署核判後新增至平台清單。

來函內容可參考下方範例撰寫:
主旨:申請新增食品用洗潔劑清潔(或消毒)成分於食品業者登錄系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欲新增成分之中文「化學名稱」、俗稱、CASNo.及英文名稱等相關資料。

Q8:「非登不可」平台中登錄之產品資訊應多久更新一次?
A: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故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除應於每年申報確認登錄內容外,例如:新商品開始製造之日起30日內應至「非登不可」平台新增產品資訊。

Q9:食品用洗潔劑工廠須分廠分照嗎?
A: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廠若未兼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生產,則非分廠分照規範對象,即未限制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與其他化工清潔劑在同一廠區生產,惟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範。

Q10:食品用洗潔劑需查驗登記才能上市嗎?
A:否,依據食安法第21條第1項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衛生福利部目前尚未公告食品用洗潔劑需辦理前述查驗登記,惟業者仍應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安全。

Q11:「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未規範之物質即不屬食品用洗潔劑?
A:否,「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中第2條及第3條排除適用之物質,及未表列於附表一、二之消毒成分,只要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食品接觸面,即屬食品用洗潔劑,仍應遵守食安法其他各項規範(請參考Q3)。

Q12:所有食品用洗潔劑皆須檢測衛生標準中砷、重金屬、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等物質?
A:「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3條,針對砷、重金屬、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螢光增白劑、香料及著色劑等標準,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如:洗碗精、沙拉脫等。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因除界面活性劑外,可能另含有其他防止回沾或揮發性成分,較為複雜,故先予排除適用。以消毒類之食品用洗潔劑為例,次氯酸鈉產品配方中不含「合成界面活性劑」者,即不適用前述衛生標準第3條之規定。

Q13:食品用洗潔劑之配方成分皆須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A:依「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3條第6款,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食品用洗潔劑若使用「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由於食品用洗潔劑中可能含有之成分複雜,除香料及著色劑外,包括界面活性劑、增稠劑、脂肪酸等,爰實務上無法正面表列;且所用之成分多數皆非食品原料,故並無應為准用食品添加物之要求。惟食品業者仍應自主管理,確認所販售或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其使用之成分及使用之方式,均能符合食安法之管理,必要時應就其使用安全性進一步舉證。

Q14:氯系消毒成分用於食品時之規範?
A:1.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表列於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之附表二者,其使用後之殘留濃度,應符合該表之規定。
2.附表二表列之氯系食品用洗潔劑除用於「生鮮即食食品(如:生食用蔬果、生食用水產品),或其他於製程中無法經加熱等有效殺菌方式進行處理,有使用消毒劑之必要,否則可能有導致食品中毒之虞的食品」外,使用前應由業者備齊該消毒成分之使用目的及方式,與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准用相同用途之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3.次氯酸鈉之溴酸鹽含量應為50ppm以下。
4.如氯系食品用洗潔劑預計使用於截切生鮮蔬果,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之使用建議,該指引可至本署網站下載參考(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10.食品用洗潔劑衛生管理專區>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法規>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87)或參考綜整GHP準則與前開指引之「截切生鮮蔬果衛生操作參考手冊」,食藥署網站連結如下:首頁>出版品>圖書http://www.fda.gov.tw/TC/publicationsContent.aspx?id=112

Q15:衛生福利部「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之重點為何?
A:微生物之生長受溫度影響,低溫下其生長速度慢。故該指引重點在於提供直接生食用截切生鮮蔬果產品之業者,應於符合GHP準則之基礎上,於製程中降低產品微生物性之危害,但不宜以使用消毒類食品用洗潔劑為手段控管微生物,如不當使用該類消毒劑,可能轉而成為化學性之危害。建議由原料採摘、進貨、製造加工、運輸及販售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時,以低溫的方式控管微生物,取代或減少消毒類食品用洗潔劑之添加,達降低微生物危害之目的。如不得已需使用消毒類食品用洗潔劑,例如氯系食品用洗潔劑,則建議使用時以不超過100ppm總氯量為原則,且產品須以具「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清水充分洗淨之。

Q16:供火鍋店使用之截切蔬菜於截切製程可用氯系食品用洗潔劑消毒嗎?
A:尚需加熱煮熟方提供食用之生鮮食品,透過加熱煮熟程序及良好之冷鏈管理,即可有效控制食品中之微生物含量,無導致食品中毒疑慮,故並無使用消毒成分清洗之必要。(請參考Q14,A2)

Q17:食安法中如何規範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
A:食安法第27條規範食品用洗潔劑應標示項目;同法第28條第1項規範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衛生福利部並於106年5月18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61300383號解釋令。詳請參閱本署網頁(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10.食品用洗潔劑衛生管理專區>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法規>食品用洗潔劑標示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486)

Q18:食品用洗潔劑應標示項目為何?
A:依據食安法第27條,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品名。
2、「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3、淨重或容量。
4、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原產地(國)。
6、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適用對象或用途。
8、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Q19:食品用洗潔劑是否需比照化粧品全成分標示?
A:否,目前依據食安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成分資訊僅須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惟為促進資訊透明化,仍鼓勵業者對產品進行全成分標示,以利消費者據以選購。

Q20:何謂「主要成分」?要標幾個才可以?
A:1.以洗碗精為例,產品中以「水」所占含量比例最高,惟依據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主要成分」係指食品用洗潔劑中具消毒、清潔作用者,非以含量多寡決定,故洗碗精配方中之「水」非屬主要成分。
2.洗碗精配方中常添加少量抗菌劑,該類可抑制細菌生長(bacteriostatic)或可殺死細菌(bacteriocide)之抗菌成份均屬消毒作用成分,故無論其作用對象為「食品用洗潔劑本身」或「供消費者使用之碗盤碟」,廠商皆應於產品標示抗菌成分之中文化學名稱。
3.另,依據食安法第27條第2款略以:「…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若某食品用洗潔劑產品中含2種界面活性劑及1種消毒成分,則該產品須以中文標示出該3種化合物之化學名稱。

Q21: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可否以簡體中文、英文或外文標示?
A:否。標示應以繁體中文標示,但可以中文化學名稱為主,英文或外文為輔。

Q22:食品用洗潔劑「主要成分」標示中文化學名稱之原則?
A:1.主要成分之原料,屬單一化合物者,如小蘇打,以化學名稱標示之,應標示為「碳酸氫鈉」。
2.屬以天然存在形式即已混合,且未經純化分離出單一成分之混合物為原料者,得以一般社會通用名稱標示之,例如未經不同碳數脂肪酸分離之椰子油,進行皂化後之成分,得標示為椰子油皂化物(原料+製程)。
3.屬以天然存在形式之材料為原料者,得以原料名稱標示之,例如茶籽粉,得標示為茶籽。

Q23:「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不只一種型式時應如何標示?
A:因命名方式不同,同一化合物可能有數種化學名稱之型式,惟只要其化學名稱可確實反映該化合物之化學結構式,以該化學名稱進行標示,尚符合規定。另,已於「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中明列化合物之名稱者,亦得視為其化學名稱。

Q24:食品用洗潔劑之淨重或容量之單位應如何標示?
A:食安法第27條第3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例如公克、公斤、毫升及公升等,或其英文縮寫,g、Kg、ml及L等視為通用符號。(可參考經濟部105年10月19日經標字第10504605160號公告修正「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http://www.instrument.org.tw/archive/1051021003.pdf)

Q25:誰是國內負責廠商?
A: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0條略以:「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如有委託製造及受委託製造行為,亦應由雙方業者自行溝通孰為國內之負責廠商,詳載於契約及產品標示中。

Q26:原產地(國)或其他欲以國家標示宣稱之內容要如何標示?
A:參考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原產地(國)應以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標示之,如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則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標示之。其國家之標示內容應具明確性,例如僅欲指稱歐盟中之單一國家,則應明確標明該國家之名稱,不宜以「歐盟」一詞併列或取代,以免涉及易生誤解之違法情事。

Q27: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等之注意事項為何?
A:1.食品用洗潔劑標示之日期: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
2.「製造日期」為食安法強制標示項目;對於具有時效性之產品才須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為便利消費者辨識及參考,建議直接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

Q28: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可否宣稱「天然」?
A:1.原料中完全不含「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不得於標示中以中、外文宣稱「天然」。
2.100%原料皆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意即無外加任何添加物者,得於標示中宣稱「天然」。但廠商需檢具採購天然物之證明、詳細加工流程及其他有助釐清該原料本質之文件等備查。
3.僅部分原料屬「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僅可於「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明確指出特定成分屬「天然」原料;同時,自107年1月1日起,市售產品之原料宣稱「天然」時,必須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而廠商需檢具採購天然物之證明、詳細加工流程及其他有助釐清該原料本質之文件等備查。

Q29: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可否宣稱「有機」?
A:有機農糧產品之管理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規定為準,故食品用洗潔劑針對「有機」字樣標示規定說明如下: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未將食品用洗潔劑終產品列入驗證,故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圖畫」或「記號」不得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2.當食品用洗潔劑中特定「原料」或其來源為已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機農糧產品者,方可於「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說明該原料為「有機」原料;同時,自107年1月1日起,市售產品之原料宣稱「有機」時,必須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而廠商需檢具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該原料為有機農糧產品之文件等備查。
3.舉例:洗碗精中添加黃豆萃取物,該黃豆已取得農委會「有機」農糧產品之核可者,可於產品標示之文字敘述為「黃豆萃取物來自有機黃豆」為原料之字樣,但不得置放有機標章圖案等易生「整罐產品為有機產品」誤解之標示廣告或宣稱。

Q30: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可否宣稱「食品級」或「無毒」?
A:食品用洗潔劑非為供食用之食品,不得宣稱「食品級」字樣。另,物質之毒性與劑量相關,任何物質過量攝入均可能有不良影響,故「無毒」一詞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同義之外文詞字亦不得標示。

Q31:進口食品用洗潔劑之中文標示應於何時完成?
A:以產製日期為準。依據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2條(106年7月13日修正發布),自107年7月13日後製造之產品於輸入時,應依食安法第27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Q32:進口之食品用洗潔劑是否只要中文標示符合規定即可?
A:否,若外文標示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例如該法第28條規定標示廣告宣稱不得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需更換新標、以貼標覆蓋或其他方式,去除違法之標示資訊。

Q33:食品用洗潔劑之贈品是否需符合食安法之標示規範?
A:食品用洗潔劑種類眾多,包含清洗食品產線管路之強酸、強鹼等,如未明確標示,恐有誤用之安全疑慮。因此,作為贈品之食品用洗潔劑,因仍會供予消費者使用,其標示內容仍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法規規範。

Q34:有那些字詞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A:1.目前食品用洗潔劑已明確規範「食品級」或「無毒」字樣,不論出示任何證明皆不得標示;「天然」、「有機」字樣可有條件標示之(詳如Q29、Q30)。其餘未明確規範者,依據案件具體情節判定之。
2.例如針對洗滌類食品用洗潔劑之「抗菌」宣稱事宜,洗滌類食品用洗潔劑中之界面活性劑,與髒污(包含細菌)充分作用後,經清水沖洗之,包含添加於洗潔劑中之抗菌成份及細菌理應隨之沖洗乾淨,故正常使用洗滌類食品用洗潔劑原即具有去除細菌之效果,而非經「抗菌」原理使其菌數下降;且碗、盤、蔬果等經充分清洗後理應無抗菌劑殘留,故即使添加抗菌劑於洗潔劑中,僅能使洗潔劑本身不長菌而非使清洗過之碗、盤、蔬果等經清洗後不再長菌,不應於洗滌類食品用洗潔劑中標榜任何抗菌、制菌、殺菌、滅菌等字眼,建議廠商於標示中明確說明抗菌成份之添加,係使清潔劑本身不會繁殖細菌或等同詞義之文句。
3.界面活性劑分子為雙性分子,同時具親水基及親油基,親油基易與油脂類等不溶於水之髒污結合後形成微粒,該微粒之親油基朝內、親水基朝外,親水基可溶於水流,藉由水流沖洗帶走髒污;惟,人體皮膚之細胞膜含脂質成分,如雙手直接接觸界面活性劑進行清洗,則其親油基會去除碗盤上油脂類髒污,亦會去除皮膚上脂質,於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標示宣稱「護膚」並不恰當,如業者已調整配方以避免影響人體皮膚,則建議改以「不傷手」或「不咬手」等客觀敘述。

Q35: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可否標示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
A:否,當食品用洗潔劑之成分與表列食品添加物相同時,即使該成分具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該字號仍不得標示於食品用洗潔劑之包裝,否則有易生誤解之虞。另,於成分欄位標示「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等字樣,尚不致違反規定。

Q36: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是否須經主管機關預審?
A:否,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無預先審查制度,業者須秉持自主管理之精神,確認其產品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並對其負完全責任。

Q37: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字體有無大小限制?
A:是,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mm)。外文、阿拉伯數字或百分比符號應以與中文字比例相同之原則標示。

Q38:專供外銷之食品用洗潔劑是否須依食安法標示?
A:否,食品用洗潔劑如確認不會於我國販售而僅供外銷,則其標示逕符合進口國規定即可,得免依食安法規定辦理。

Q39:食品用洗潔劑標示之位置有何規定?標示方式有何規定?
A:1.食品用洗潔劑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
2.食品用洗潔劑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Q40:106年7月13日修正發布之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2條何時生效?
A:該條文自該細則106年7月13日發布後一年施行,並以產製日期為準,意即107年7月13日(含當日)後生產之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該細則第22條之規定。

Q41:食安法中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條文有何罰則?
A:1.依據食安法第44條之規定,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或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依據食安法第45條之規定,違反第28條第一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3.依據食安法第47條之規定,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業者違反第7條第5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規定者、依第8條第3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或違反第27條(應標示項目)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4.依據食安法第48條之規定,違反第8條第3項規定未辦理登錄者、違反第10條第3項(分廠分照)規定者,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所定標準(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之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5.依據食安法第49條之規定,違反第16條第一款行為(有毒)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6.依據食安法第52條之規定,違反第16條(安全條款)者,應予沒入銷毀。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所定標準(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標示違反第27條(應標示項目)或第28條第1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規定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