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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2023-11-29 | 更新日期:2023-11-29 發布單位:食品組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1128FDA食字第1021351533號函

中華民國104421FDA食字第10490078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22FDA食字第10490272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927FDA食字第10600322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39FDA食字第10913000465號函修正

一、

為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附件一處理流程辦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調查、採樣、檢驗、處理及報告。

二、

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醫療機構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三、

當地衛生局於接到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通報後,應即派員調查食品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與烹調方法,並至食品中毒案件通報調查管理系統填寫「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傳送予相關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註一)

 

(一)食品()(處、課)負責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製造場所之調查處理,包括供應食品場所之稽查輔導、食品製程、製造環境等。

 

(二) 主辦及協辦之地方政府衛生局分工原則如下:

1. 有下列情況者,應為主辦地方政府衛生局:

(1)涉嫌食品之食品供應者所在之縣市。

(2)可能涉嫌之食品供應者不只一處,則以首位就醫個案症狀發生前用餐場所之食品供應者所在之縣市。

2. 其它與案件相關之縣市為協辦地方政府衛生局。

 

(三)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符合「中毒人數達50人或以上者」、「食品中毒事件有持續擴散之虞」、「社會大眾關注事件」、「病因物質特殊者(如肉毒桿菌、麻痺性貝類毒素等)」或「其他特殊因素」等原則,填寫支援申請單向疾病管制署申請啟動流行病學調查(附件二),食品藥物管理署得派員參與調查。肉毒桿菌中毒通報案件,應依「疑似肉毒桿菌中毒案件處理原則」(附件三)處理。

四、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相關檢體之採樣分工原則如下:

(一) 食品檢體(食餘、嫌疑食品等)及環境檢體(刀具、砧板、飲用水、洗滌水等):由衛生局食品()(處、課)主辦。

(二) 人體檢體包括患者糞便及廚工檢體(糞便、手部傷口等):由衛生局疾管科(處、課)主辦;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有人體檢體送驗需求時,需由衛生局疾管科(處、課)至疾病管制署「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通報腹瀉群聚事件,並循此流程採檢送驗。

五、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相關檢體之檢驗分工原則如下:

(一) 由衛生局檢驗單位(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機驗機構)進行食品及環境檢體檢驗。

(二) 由疾病管制署(或其認可檢驗機構)進行人體檢體檢驗。

(三) 衛生局檢驗單位因設備不足無法檢驗或有傳染性疾病之嫌疑時,且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檢驗機構亦無法檢驗時,應儘速檢同「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及相關檢體,以適當方法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檢驗。

六、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經調查、採樣及檢驗後,應予適當處理:

(一)涉嫌重大之產品須採取必要之預警或控管措施,並立即將詳細資料轉陳食品藥物管理署或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二)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三)經衛生局進行稽查結果,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未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四十四條進行裁處。

(四)涉嫌食品經檢驗確認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或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四十四條進行裁處,涉嫌食品應予沒入銷毀。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應檢具案件完整之調查報告(包括檢驗結果、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其它相關資料),移送司法機關。

(六)學校、機關、團體自辦團體膳食不論自辦或委辦,因其關係眾多食用者之飲食衛生及身體健康,故均應妥善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對象,包括所有行為人,並不限於食品業者,故自辦團體膳食者,亦應遵守該規定。

 

(七)食品中毒事件,若未進行病原性生物之檢驗或經檢驗而未能檢驗出病原性生物時,仍可依患者之訪談紀錄及合格醫師之診斷,就具體事件應用流行病學之科學原理進行研判,結果明顯與某食品有因果關係且涉有嫌疑時,即應移送司法機關。

 

(八)涉及農畜禽水產品等生鮮原料食品引起之食品中毒事件,儘速聯繫有關單位或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調農業主管機關決定因應措施。處理原則如下:

1. 請農業主管機關將可能涉案之農畜禽水產品封存,暫停販賣、陳列,會同農業單位調查生產過程是否違法使用農藥、動物用藥,並請農業主管機關暫停農畜禽水產品採收。

2. 檢驗結果若確定係造成中毒之原因食品,將涉案之農畜禽水產品會同縣市農業單位銷毀,並迅速告知農業主管機關,除非危險因素解除,否則應請農業主管機關禁止該生產農戶產品之上市。

七、

疑似攝食食品造成個案死亡之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 經查確為食品中毒致死,由衛生局進行相關食品之調查、採樣、封存、消毒、追蹤及檢驗。

(二) 不明原因及惡意下毒致人體產生危害或死亡之案件,屬司法案件,相關檢體由司法體系檢驗系統進行檢驗。如司法機關委託衛生局進行檢驗,可視本身檢驗能力考慮是否接受,如司法機關委託代轉,應婉拒並請其逕洽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耽誤時效及發生檢驗項目因設備不足無法代驗之困擾。

八、

地方政府衛生局應將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調查過程、檢驗資料及處理結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一) 傳染病:由疾管科(處、課)彙整陳報。

(二) 食品中毒:由食品()(處、課)彙整陳報。

(三) 食品中毒事件由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資料彙整及統計。

(四) 經研判為法定傳染病相關食品中毒事件,由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疾病管制署依分工發布新聞稿。

註一:衛生局疾管科(處、課)調查「法定傳染病群聚」或「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腹瀉群聚事件」時,如經調查相關事跡疑因食品引起者,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