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nglish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常見問答
為民服務信箱
衛生局專區
RSS
大
中
小
關鍵字搜尋
站台
站外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食品添加物
營養標示
非登不可
基因改造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script狀態。
全站搜尋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本署徵才
重大政策
科技計畫
招標資訊
新聞API服務
國際與兩岸會議及研討會
機關介紹
署長介紹
業務介紹
使命、願景與目標
機關聯絡資訊
業務聯絡資訊
署徽設計說明
本署諮議或審議任務編組委員名單
業務專區
食品
藥品
醫療器材
化粧品
區管理中心
管制藥品
研究檢驗
實驗室認證
製藥工廠管理(GMP/GDP)
企劃及科技管理
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
邊境查驗專區
法規資訊
組織及處務類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食品類法令規章
藥廠GMP相關法規
實驗室認證管理
GTP相關法規
規費與其他類
修法專區
檢驗類
管制藥品類
科技計畫執行作業相關法令及規定
便民服務
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OPEN DATA)
為民服務信箱
下載專區
廣告申請
常見問答
問卷及民調
訂閱電子報
政風園地
文宣品下載專區
旁聽專區
請託關說登錄專區
違規食品、藥物、化妝品廣告查詢
簽審系統排除錯單人員資料
出版品
新出版品消息
圖書
期刊
歷史資料
出版品訂購
食品藥物管理署年報
政府資訊公開
遊說資訊專區
法規資訊
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
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預算、決算書、會計月報及會計制度
補助案件及相關規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出國報告
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暨行政及訓練大樓興建計畫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執行成果
本署涉及全民利益之任務編組委員利益自我揭露與涉及食品標準訂定之會議紀錄
內部控制
勞基法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專區
檔案應用
個人化服務
加入會員
人民申請案件
藥證查詢系統
校園食材
農藥殘留容許量申請案查詢
為民服務信箱
:::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本署徵才
重大政策
科技計畫
招標資訊
新聞API服務
國際與兩岸會議及研討會
:::
目前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徵才
延長公告-本署食品組徵求副審查員(職務代理人) 1名
| 發布日期:2024-08-22 | 更新日期:2024-08-22
發布單位:食品組
徵才單位
食品組
標題
延長公告-本署食品組徵求副審查員(職務代理人) 1名
職稱
副審查員(職務代理人)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正取1名,備取2名
人員區分
臨時人員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食品、營養、生物科技、農業及公衛相關科系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以上。
(二)熟悉食品相關法規、具有公務機關或公務預算編列及執行相關實務經驗尤佳。具英、日等語言檢定證明者尤佳。
(三)熟悉電腦文書操作、精通英語、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需具活動企劃與計畫編纂能力,且溝通及協調能力佳。具高度工作熱忱、抗壓力高、耐心及責任感,有溝通協調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
(四)具食品技師、營養師等食品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各機關之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特殊條件
無
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食品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業務。
(二)協助辦理編列及執行食品查驗登記預算相關業務。
(三)協助辦理行政庶務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
薪資待遇
待遇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費僱用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320薪點支給(約47,936元)。
工作地址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A棟(食品組)
其他
(一)請於113年9月3日前,將下列文件之影本(未檢齊資料者視為不符資格),逕寄至「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食品組陳先生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並於信封註記「應徵食品組副審查員職務代理人」:
1.個人履歷(需黏貼或列印相片,務必載明聯繫電話及e-mail信箱)。
2.大學及碩士學歷證件影本。
3.自傳。
4.工作相關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非必要)。
(二)本職缺一律以紙本報名,勿使用本署網頁之「線上報名」作業。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審查不合格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甄審結果公告於本署網站,未獲遴用者不予通知及退件,如需退件者請自行檢附回郵信封及郵資。
(四)面試日期、時間及地點等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面試後擇優錄取1名,得增列候補名額至多2名(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復職之前一日止,惟期間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解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六)有關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書及臨時人員之相關規定,請上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law.aspx?cid=74)查詢。
(七)聯絡電話:02-2787-7307陳先生。
徵才結果
徵才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