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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11-10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

附件:

主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 包裝奶精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以前製造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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