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
二、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不得使用於食品。
三、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