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2-04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655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者,其產品外包裝應明顯標示醒 語「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