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天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宮城、岩手、東京、愛媛生產之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1)。
二、東京、静岡、愛知、大阪生產之茶類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宮城、埼玉、東京生產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3)。
四、旨揭檢測證明,應含日本官方指定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輻射檢驗機關/構之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