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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落實藥證管理制度,公告實施一藥一證制度(草案),並自即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2004-12-29 | 更新日期:2004-12-29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稿 受文者:《 如副本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三六四七四號 》 附件:《 》 主旨:《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落實藥證管理制度,公告實施一藥一證制度(草案),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本署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衛署藥字第七四一八二0號公告事項一有關一藥多證之藥品查驗登記規定,本署即日起不再受理不同廠商申請同一藥廠相同藥品之查驗登記。 二、 前開公告事項,於公告日起一個月,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十一樓),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生物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生物科技發展協會、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生物科技研究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本署疾病管制局、本署藥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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