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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草案)」
| 發布日期:2004-08-30 | 更新日期:2004-08-30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 如副本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0九三0三一九八三二號 》 附件:《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條文 》 主旨:《 公告「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草案)」,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項。 三、 前開草案條文,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副本:《 經濟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醫院行政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國防部軍醫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財團法人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生物產業發展協會、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生物科技研究所、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發量測技術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台灣區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儀器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德國經濟辦事處、美國商會醫療器材組、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僑工商會》
PDF附加檔案: 草案總說明 草案條文 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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