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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草案。
| 發布日期:2011-01-26 | 更新日期:2011-01-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預告修正「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草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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