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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1-01-11 | 更新日期:2017-02-17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草案及總說明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本局公告」網頁與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721
(四)傳真:(02)27877786
(五)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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