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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0-03-16 | 更新日期:2010-03-16 發布單位:食品組

                                               <>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552號
附件:認定基準表、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事項及申請書表

<>主旨:預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


三、產品配方中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
     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之國產錠狀、膠
     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如附件1),應依「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
     登記作業事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四、惟若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現行規定向本署
     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
     食品查驗登記。


五、前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分別
     詳如附件2及附件3。

六、施行日期:100年1月1日開始受理查驗登記,該類市售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
     膠囊狀食品,並應於101年6 月30日前完成查驗登記,未完成者,將依涉及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29條及第33條相關規定處辦。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318分機1126
  (四)傳真:02-26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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