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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 發布日期:2010-03-08 | 更新日期:2010-03-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503號
附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318轉124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swc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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