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擬訂定「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衛生講習注意要點」草案,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敬請於本公告日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案承辦人:吳先生wuyi12004@fda.gov.tw,逾期視同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