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606308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原規定1份
主旨:預告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原「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之規定,將納入「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及「化粧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爰辦理廢止事宜,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原規定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簡小姐
(四)電話:02-2787-8285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郵件:sherrycty@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