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刪除金屬罐之材料分類,新增「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及「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項目規定,配合該衛生標準已研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兩篇檢驗方法,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
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
http://analmal.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