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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21-09-30 | 更新日期:2021-09-3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93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172

附件:「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

主旨: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其自公告日後一年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45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dada0518@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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