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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發布日期:2016-08-31 | 更新日期:2016-08-3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355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

主旨: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37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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