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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
| 發布日期:2015-05-26 | 更新日期:2015-05-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526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700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旨揭草案內容如下: 

()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本公告另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87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jswang@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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