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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 發布日期:2014-10-15 | 更新日期:2017-03-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014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69 

附件: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26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 

食品業者應就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予以保存。 

()保存資料: 

1、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及其國際統一編碼資料。 

3、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資訊。 

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保存者範圍:食品及相關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進口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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