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5-01 | 更新日期:2017-05-0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88號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