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該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
三、「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業經本部於102年10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號公告發布,原訂生效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擬提前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另為敘明欲宣稱為果蔬汁之產品應符合果蔬汁總含量需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條件,增修本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 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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