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資料公開辦法草案總說明
「藥事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修正,依該法第四十條之一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藥物資料公開辦法草案,全文共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藥物查驗登記資料公開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藥物查驗登記資料公開之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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