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以提升國內藥品供應之穩定及韌性,保障國人用藥權益。
本次修法強化必要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供應情形之義務;賦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具有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並於必要時適度調控藥品供應之法源依據;同時,將專案核准藥品納入適用藥害救濟制度。上述措施對於保障民眾用藥權益及維持藥品供應穩定,至為重要。兩項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掌握必要藥品供應情形: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
二、強化穩定藥品供應措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並得採限制措施,限制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或方式等。
三、完善藥害救濟制度:增訂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得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將其納入適用藥害救濟制度,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食藥署表示,近年來,新興傳染病威脅、地緣政治風險及全球供應鏈中斷等因素,使藥品供應穩定面臨嚴峻考驗;提升藥品供應韌性已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焦點,更升級為確保國家安全的重要一環。透過本次修法將有助於強化我國對於藥品供應穩定與韌性之因應,並完善藥事法規,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