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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藥品入境「藥」注意!
| 發布日期:2023-08-02 | 更新日期:2023-08-02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Tifsan)

    疫情解封,出國觀光成為國人休閒渡假選擇之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國人,返國入境旅客攜帶藥品,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條、支)為限。而攜帶處方藥入境的旅客,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 (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管制藥品而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另外,亦提醒民眾注意,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特別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再者,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亦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之規定。

    最後,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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