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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預告「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複方製劑」納為第四級管制藥品管理
| 發布日期:2023-07-15 | 維護日期:2023-07-15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企科組第四科(Tifsan)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複方製劑之管理,業於112年7月13日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草案(衛授食字第1121800336號公告,詳附件),將前述製劑納為第四級管制藥品管理。本草案預告評論期自預告日的次日起共14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目前世界多國對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複方製劑,皆無特殊排除列管規定,且112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第47次會議討論後,決議將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複方製劑以第四級管制藥品列管,以強化管理,避免流用、濫用或不當使用。

  食藥署提醒,如未來正式公告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複方製劑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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