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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豬、國產豬皆應落實清楚標示原產地
| 發布日期:2021-04-20 | 更新日期:2021-04-20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Tifsan)

為強化食品業者落實豬原料原產地之標示,清楚標示其所使用豬原料來源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除已共同實地輔導豬肉相關製造、販售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落實標示。自110年1月1日起,衛生機關於後市場分別針對前述業者,進行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稽查,截至110年4月20日共計查核34,672家次及47,614件產品,其中2家餐飲業及1件包裝產品不符規定業經衛生局依法處辦。另有3件疑似不符規定,衛生局查證中。
    食藥署重申進口豬肉,經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衞福部等跨部會機關在源頭邊境查驗確認,同意可以放行的産品,即是符合我國的規定,在國內即可自由流通,本署網站「豬肉儀表板」揭露進口國萊劑檢出情形,亦提供消費者充分知悉產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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