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食品業者的追溯追蹤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有新措施要上路囉!包括新增「應使用電子發票」與「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業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業別:
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輸入業,及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的連鎖門牌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10年1月1日起應使用電子發票。
二、新增應電子申報之業別:
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輸入業,及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的連鎖門牌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10年1月1日起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資料。
食藥署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未來也一定持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同時,也再次重申,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共維食安。詳細內容可至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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