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新聞

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全面加重違規業者的罰則
| 發布日期:2013-06-03 | 更新日期:2013-06-03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案係針對歷年發生之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
近日來連續爆發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包括澱粉混含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醬油含超量3-單氯丙二醇、使用大豆分離蛋白及刺槐豆膠等過期原料,都顯示業者未自律做好源頭管控,亦顯示現行法規無法有效對業者產生嚇阻作用。為了遏止廠商違法行為一再發生,新法已全面加重所有違規態樣之罰則,不再予以輕罰。
針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原來的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對於違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等行為者,其罰鍰由3-15萬元提高至3-300萬元,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鑑於民眾因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進而影響其消費行為及健康等權益甚鉅,本次修法亦提高違反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規定之罰鍰,由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另為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除處以罰鍰外,並要求應刊播更正廣告,使民眾明確了解該廣告所傳達之資訊錯誤何在(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原法針對食品業者之違法行為,只有經證明確實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才能以刑法處分,未來依修正條文第49條,只要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或是攙偽、假冒,即可直接以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修正條文第49條)。
新法在總統公布後即刻生效,希望藉由賦予衛生機關更多權力和任務、加重食品業者之責任及加重違規行為罰鍰與刑責等方面多管齊下,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讓消費者可以食的安心。

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全面加重違規業者的罰則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