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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食品使用玉米澱粉等原料或添加修飾澱粉等食品添加物」案,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詳實標示
| 發布日期:2013-04-08 | 更新日期:2013-04-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針對今周刊本(8)日發布『從偽米粉到假米穀粉 食品添加物滿天飛 食管局漠視 台灣人吃進大量化學澱粉』之新聞資料,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玉米澱粉為食品原料,食用化製澱粉(修飾澱粉)為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於食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原料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

    食用化製澱粉(俗稱修飾澱粉)係將源自穀粒或根部(如玉米、高梁、米、小麥、馬鈴薯、甘薯、樹薯、西米椰子等)之天然澱粉,以少量化學藥品處理,改變其物理特性而製得者,屬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所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二)類粘稠劑(糊料)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且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向衛生署申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如使用未經查驗登記許可之食品添加物,違反前述規定,爰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2款,應予沒入銷毀並處3-15萬元整之罰鍰。

    市售包裝食品之內容物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市售包裝食品使用玉米澱粉或添加食品添加物,係屬產品品質,非涉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消費者選購市售包裝食品時,應看清楚標示資訊,依個人需求作選擇,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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