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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草案
| 發布日期:2016-09-05 | 更新日期:2016-09-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於本(5)日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草案,針對標準第五條所指消毒成分得用以清洗食品之對象,以及殘留濃度監測之對象,均加以補充說明,以使有關標準之適用更為明確;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現行「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附表二規範之目的及緣由,原非開放所有食品均可以使用,主要係針對生鮮供即食之食品(如:生鮮截切蔬果),因不再經其他加熱等加工處理,但原料可能有起始生菌數偏高疑慮,容易因生食而導致食物中毒,爰同意其於合理必要性之前提下,可透過食品用洗潔劑進行清洗消毒,並嚴格管制主要消毒成分之殘留濃度,且配合「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之實施,提供相關食品業者製程操作之指導;本次將增修訂本草案附表二之備註1,明確說明得用以清洗之對象,以供食品業者正確遵循,避免濫用。
    目前針對氯系消毒劑之殘留濃度,係以「總有效氯1 ppm以下」規定,惟有關總有效氯之意涵較不明確,可能導致檢驗之疑慮,爰本次併同修正酸化亞氯酸鈉及二氧化氯殘留濃度之規範為「氯酸鹽及亞氯酸鹽總和1 ppm以下」,以臻明確。
    用於食品之洗滌及消毒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使用之必要性及為達清潔或消毒效果之最低合理使用量為前提,且使用後均應另行以飲用水清洗或再經其他適當處理,以避免殘留。食品業者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管理規定,必要時應自主提出佐證,以說明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清洗消毒之目的及必要性,以供衛生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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