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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重申新措施絕無放寬日本輸入食品之管理
| 發布日期:2015-04-14 |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媒體報導「5月中旬以後日本產品輸台,需檢附輻射檢驗及產地證明,新制寬鬆」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目前我國對於日本輸臺食品仍持續採取嚴格管控措施,包含福島、群馬、壢木、茨城與千葉五縣產品仍暫停受理輸入查驗申請;對於五縣以外之產品,亦維持針對九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逐批查驗檢驗輻射值之措施。

 

為進一步強化管控日本輸臺食品,食藥署將於4月中旬正式公告,要求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產地證明文件,產品始可輸臺。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將公告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食藥署再次強調,五縣暫停受理報驗及九大類產品逐批查驗措施仍持續執行,將自本年度5月中旬起生效之新措施,是對日本食品更加嚴格管控。針對媒體報導新制寬鬆乙事,食藥署再次重申絕無措施放寬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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