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9037011號附件:「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主旨: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公告事項: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