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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09-30 | 更新日期:2025-09-30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93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9037011
附件:「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主旨: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如附件。

訂定「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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