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417449號
附件:原公告影本、原公告內容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旨揭公告之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公告目的係為配合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衛授食字第一一四一四一七三八四號公告訂定「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草案,預告廢止旨揭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公告。是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洪高級審查員。
(四)電話:(02)27877423。
(五)傳真:(02)26532072。
(六)電子郵件:wyhung0206@fda.gov.tw。